2026年5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具體如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fā)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推進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24〕7號)精神,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2026年實施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25〕1745號)要求,持續(xù)推進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現(xiàn)將《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6年5月1日
?。ù思_發(fā)布)
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鼓勵結合客流變化、城市公交行業(yè)發(fā)展等情況,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平均補貼4.2萬元;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各地根據(jù)更新車輛和更換動力電池的需求情況和數(shù)量比例,自主確定補貼標準。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guī)定,依據(jù)《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shù)赜嘘P法規(guī)、規(guī)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的企業(yè)。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nèi),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5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chǎn),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金融監(jiān)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三條 補貼資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各地在優(yōu)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jié)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huán)公交發(fā)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對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各地在安排補貼資金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fā)放
第五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6年12月31日。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shù)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shù)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chǎn)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guī)性要求)、發(fā)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對于更換仍在質保期但已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的,還應提供由客車生產(chǎn)企業(yè)、動力電池生產(chǎn)企業(yè)或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動力電池狀態(tài)評估證明。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第六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七條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取得剩余上述證明材料的,經(jīng)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圍。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jīng)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八條 各地區(qū)要科學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計劃,合理把握工作節(jié)奏,確保政策平穩(wěn)有序實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并將資金撥付情況報發(fā)展改革部門。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九條 2026年中央下達的補貼資金,只能用于實施2026年的補貼政策,不得用于填補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資金缺口。若某地區(qū)用完中央下達的資金額度,則超出部分由該地區(qū)通過地方資金支持,中央不再負擔。
第十條 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本地補貼標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chǎn)企業(yè)、動力電池生產(chǎn)企業(yè)、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yè)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fā)揮規(guī)模優(yōu)勢。
第十一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2027年3月15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格式詳見附件1—3)。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及時完成2026年補貼資金清算,并加強結果應用。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jiān)管。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wěn)有序過渡。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jiān)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yè)。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定期將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發(fā)放情況等報送交通運輸部。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yè);督促相關客車生產(chǎn)企業(yè)、動力電池生產(chǎn)企業(yè)、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yè),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及時向全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報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信息。督促申請人跟蹤相關企業(yè)在信息平臺報送更換信息情況,并及時掌握、留檔完成報送的佐證材料。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yè),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chǎn)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yè)名單。
第十三條 對發(fā)現(xiàn)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jù)《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原文鏈接:https://xxgk.mot.gov.cn/jigou/ysfws/202605/t20260509_4205144.html
Copyright 2004-2022 ChinaBus.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502038442號 京ICP備14048454號-2
版權所有:客車信息網(wǎng) 主辦單位:北京國脈中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