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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7—2008《鋪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文章來源: 國家標準委員會 發(fā)布日期: 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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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7—2008  (2008-02-03發(fā)布  2008-08-01實施)  代替GB/T 16887—1997

前 
 
  本標準是對GB/T 16887—1997《臥鋪客車技術條件》的修訂。
  本標準與GB/T 16887—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a)  標準的名稱調整為《鋪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b)  重新界定了標準的范圍(見第1章)。
  c)  修改了引用標準(見第2章)。
  d)  對下列5個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改:安全腳蹬(見3.1,1997版3.9)、安全腳蹬高(見3.8,1997版3.12)、鋪間高(見3.6,1997版3.6)、上鋪高(見3.7,1997版3.7)、臥鋪縱向間距(見3.5 1997版3.3)。
  d)  刪除了下列5個術語和定義:臥鋪靠背角(1997版3.8)、G點(1997版3.4)、護欄(1997版3.10)、R,點(1997版3.5)、護欄高(1997版3.11)。
  e)  增加了下列術語和定義:R”點(見3.2),GB 7258—2004、GB 13094—2007、GB/T 15089中的術語。
  g)  第4章“要求”中變化如下:
  ——防火措施方面增加滅火器安裝位置的規(guī)定和對發(fā)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tǒng)、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材料的防火要求(見4.2,1997版4.3.13和4.4.3.2);
  ——把1997版的側窗改為“側窗洞”(見4.3,1997版4.3.3);
  ——修訂了臥鋪寬度尺寸(見4.4.1.1,1997版4.4.1);
  ——修訂了臥鋪布置(見4.4.1.3,1997版4.4.2),增加了下層鋪面高度要求(見4.4.1.3);
  ——修訂了側窗處乘員防護方面(見4.4.2,1997版4.4.5.3);
  ——增加臥鋪客車應設急救用藥物箱的規(guī)定(見4.4.3);
  ——增加了車廂內應設殺菌除臭味裝置的要求(見4.4.4);
  ——增加了引道和通道的測量裝置和測量過程,增加了通道表面防滑和通道坡度等的要求(見4.4.5.1~4.4.5.3,1997版4.3.4~4.3.5);
  ——修訂了應急窗的尺寸、增加了通過性測量模型和測量方法規(guī)定(見4.4.5.4.1和4.4.6.2,1997版4.3.2);
  ——修訂了安全頂窗的規(guī)定(見4.4.5.4.2和4.4.6.2,1997版4.3.2);
  ——增加了應急窗、撤離艙口、伸縮式踏步、標志、乘客門、動力控制乘客門、自動控制乘客門、應急門、踏步、駕駛員與車組人員艙的聯(lián)絡、冷熱飲機和烹調設備、內艙門、車內照明、乘客門扶手和把手、乘員保護、地板上的活動蓋板、視覺娛樂裝置的規(guī)定(見4.4.6.3和4.5),增加了測量狀態(tài)的規(guī)定(見4.6);
  ——刪除了1997版中下列內容:后懸(4.1.1)、輪距(4.1.2)、燃油箱容量(4.1.3)、動力性(4.1.4)、橫向加速度作用下的側傾角及轉向特性(4.1.5.2)、平順性(4.1.6)、外觀質量(4.1.7)、發(fā)動機和底盤(4.2.1~4.2.5)、密封性(4.3.6)、加油加水等位置(4.3.9)、暖風與冷氣裝置(4.3.11)、衛(wèi)生間設置(4.3.12)、駕駛區(qū)尺寸(4.3.14)、儀表臺照明及儀表板材料(4.3.15)、駕駛員常用裝置的位置(4.3.16)、車內照明裝置的要求(4.3.17)、臥鋪客車的視野要求(4.3.18)、對地板的要求(4.3.19)、對臥鋪材料的環(huán)境適應性要求(4.4.3.1)、可調式臥鋪墊長度(4.4.1 a)、臥鋪靠背角調節(jié)范圍(4.4.1 c)、臥鋪舒適性(4.4.4)、臥鋪和調節(jié)器的要求(4.4.5.2)、臥鋪扶梯(4.4.5.6)、臥鋪外觀質量(4.4.6)、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4.5)、試驗方法(5)、檢驗規(guī)則(6)、標志運輸貯存(7)。
  本標準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亞星-奔馳有限公司、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金樺林科貿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車有限公司、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慧慈、馬春新、陳銀亮、王云耀、陳慶娣、張鋒、王華、王濤、戴文娟、萬成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GB/T 16887—1997。
 
臥鋪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sleeper bus construction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臥鋪客車結構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臥鋪客車。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3094—200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3 術語和定義
 
  GB 7258、GB 13094—2007和GB/T 15089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及表1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要求
 
4.1 側傾穩(wěn)定性和車頂設置
  臥鋪客車的側傾穩(wěn)定性應符合GB 7258的規(guī)定。臥鋪客車不應裝設車外頂行李架。
4.2 防火措施
  客艙內應至少安裝3個滅火器,前、后部至少各安裝1個滅火器,前部滅火器應靠近駕駛員座椅。滅火器安裝位置應易見或清晰標識,在緊急情況下應易于取用。
  發(fā)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tǒng)、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材料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5及4.4.7的相應規(guī)定。
4.3 側窗
  若臥鋪分為上下兩層時,則側窗洞口應分為上下兩層。
4.4 車內布置
4.4.1 臥鋪
4.4.1.1 臥鋪尺寸
  臥鋪長度應不小于1800mm,臥鋪寬應不小于450mm。R”至安全腳蹬面之間的鋪面,允許局部寬度小于450mm,但不小于350mm。
4.4.1.2 臥鋪的結構
  臥鋪的支承立柱、框架及安全腳蹬應牢固可靠,上層臥鋪的扶梯或踏腳、臥鋪防護裝置等表面宜采用軟化包覆措施。臥鋪的外表面和內部不應存在任何危及乘客安全的尖銳突出物。框架和底板的外緣應具有外徑為不小于5 mm的圓角,并設置下列安全裝置:
  a)  每張臥鋪的前端應設安全腳蹬,頂部不封閉的安全腳蹬,高度應不小于170mm;頂部封閉的安全腳蹬,垂直面和頂面采用圓弧過渡時,和垂直面相交(或相切)的圓弧最低點的高度(H3)不小于170mm,和頂面相交(或相切)的過渡圓弧最高點的高度應不小于250mm。
  b)  每張臥鋪應在R”點附近安裝汽車安全帶。
  c)  應設置供上鋪乘客上下的扶梯或踏腳,安裝應牢固、可靠,且上下方便。
  d)  臥鋪靠過道側應安裝防護裝置。
4.4.1.3 臥鋪的布置及乘客空間
  臥鋪應縱向單鋪布置。下層臥鋪的R”點至通道地板的高度應不小于150mm。臥鋪縱向間距應不小于1400mm,臥鋪雙層布置時上鋪高應不小于780mm、鋪間高應不小于750mm。
4.4.2 側窗處的乘員防護
  沿鋪面全長、從鋪面R”點向上的規(guī)定高度范圍內應有剛性防護裝置,以防乘客墜落車外。規(guī)定的高度為:
  a)  對鉸接式或推拉式側窗,該高度應不小于300 mm;
  b)  對采用玻璃全封閉式的側窗,該高度應不小于250 mm。
4.4.3 急救用藥物箱
  客艙內應至少設一套急救用藥物箱,且靠近車組人員。
4.4.4 車內空氣調節(jié)裝置
  如果車廂內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應裝設強制通風裝置。車廂內宜設置殺菌除臭味裝置。
4.4.5 引道、通道和應急出口的通過性
4.4.5.1 乘客門引道
4.4.5.1.1 乘客門引道應允許圖2中的垂直平板1和垂直平板2按4.4.5.1.2的規(guī)定自由通過。自由通過的凈空間,不應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壓縮座墊前300 mm,高度從地板至座墊最高點的空間。對折疊座椅,應在座椅打開位置時測量。如設有車組人員專用的折疊座椅,并符合下列要求,則允許在其折疊位置測量乘客門引道的通過性:
  a)  在車上清楚地標示:此座椅只為車組人員使用;
  b)  座椅不使用時應能自動折疊;
  c)  無論該座椅處于使用位置或折疊狀態(tài),其任何部位均不得位于駕駛員座椅(處于最后位置時)座墊上表面中心與車外右后視鏡中心連線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4.5.1.2 垂直平板1在起始位置時,靠近車輛內側的板面應切于車門開口的最外邊緣,移動時應保持與乘客的出入方向垂直。垂直平板1的中心線從起始位置移過300 mm,將平板底部接觸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把通道測量圓柱體2(由垂直平板2旋轉而成)的中心平面置于最上一級踏步的外邊緣,并保持在該位置。垂直平板2垂直放置到其外平面與垂直平板1內平面貼合的位置,并從該位置沿乘客進入車輛的方向開始移動,直到與通道測量圓柱體2相切(見圖3)。

4.4.5.1.3 引道處地板的坡度應符合GBl3094—2007中4.6.1.9的規(guī)定。
4.4.5.2 應急門引道
4.4.5.2.1 在通道和應急門之間的自由空間應允許疊加圓柱(見圖4)自由通過。下圓柱體的底部應在上圓柱體的投影內,二者可以相對位移。

4.4.5.2.2 通向應急門的引道應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暢通,允許采用不使用工具即可迅速翻轉或拆卸鋪位等方法加寬引道,并應在易見部位清晰標示加寬引道的方法。
4.5.3 通道
4.4.5.3.1 圖3中的測量圓柱體2的中心平面從最上一級踏步外邊緣沿乘客進入車輛的方向移動到與臥鋪間通道外端面相切的位置,并保持在該位置,圖3中測量圓柱體1從與測量圓柱體2相切的位置沿乘客進入車輛的方向沿兩排臥鋪之間的通道移動,抵達通道最里端,如果觸及柔性物可將其移開。在下述位置后面的通道,高度可達到1 700 mm:
  ——后軸(多于1個后軸時,為最前面的后軸)中心線前1.5 m的橫向垂直平面;
  ——乘客門(多于1個乘客門時,為最后1個乘客門)的后邊緣處的橫向垂直平面。
4.4.5.3.2 通道內允許有臺階,臺階的寬度應不小于其頂部的通道寬度。通道中不允許設置乘客使用的折疊座椅。通道和引道表面應防滑。通道坡度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6條對Ⅲ級車的規(guī)定。
4.4.5.4 應急出口的通過性
4.4.5.4.1 應急窗的通過性
  測試量具為厚400mm、截面為400mm×600mm的橢圓柱體。測試量具應能經過鋪面上方的空間通過應急窗到達車外。測試量具運動過程中,其最大端面應與運動方向保持垂直,運動方向與乘客從車輛撤出的方向一致。
  若應急窗裝有防止乘客墜落車外的乘員防護裝置,并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易于拆卸,且標識有安裝和拆卸的方法,則允許在拆除乘員防護裝置后測量其通過性。
4.4.5.4.2 撤離艙口的通過性
  安全頂窗應滿足如下可接近性:用側面與垂面成20°角、高800mm(雙層臥鋪時)或l600mm(單層臥鋪時)(邊長不限定)的正四棱臺測量:保持棱臺軸線垂直,當其上底面位于安全頂窗的開口區(qū)域內時,其下底面應能接觸到臥鋪或相應的支撐件上。支撐件可以折疊或移動,但應能鎖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當車頂結構厚度大于150 mm時,棱臺的上底面應接觸到安全頂窗開口處的車頂外表面高度。
  地板出口的通過性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4.2的規(guī)定。
4.4.6 出口
4.4.6.1 出口數量及位置
4.4.6.1.1 出口的最少數量
  為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乘員撤離和車外救助,每個分隔艙(不含衛(wèi)生間或烹調間)的出口最少數量均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4.4.6.1.2 各類出口的最少數量和位置
  臥鋪客車至少應有兩個安全頂窗,安全頂窗之間應沿車輛長度方向留有適當的距離,其中至少兩個安全頂窗相鄰兩邊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2m,每個安全頂窗應視為1個應急出口。臥鋪客車左右兩側的應急窗數量應基本相同,同一側面的應急窗之間應沿車輛長度方向留有適當的距離。上下兩層的應急窗數量應基本相同,且前后相互錯開。乘客門的最少數量和位置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1.2~4.5.1.4中適用于Ⅲ級車的規(guī)定。
4.4.6.1.3 雙窗的計算
  雙窗的計算應按GB 13094—2007中4.5.1.5的規(guī)定。
4.4.6.2 出口的最小尺寸
  應急窗的長和高應分別不小于600mm和420mm;如果側窗上安裝有防止乘客墜落車外的乘員防護裝置,防護裝置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易于拆卸,并標識了安裝和拆卸的方法,則按拆除防護裝置后的面積計算應急窗尺寸,否則防護裝置占用的面積不計為應急出口面積。乘客門、應急門和安全頂窗的最小尺寸應符合GB 13094—2007表4中對Ⅲ級車的規(guī)定。
4.4.6.3 出口技術要求
  各類出口應符合如下要求:
  ——乘客門,動力控制乘客門、自動控制乘客門和應急門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5.3、4.5.4、4.5.5和4.5.6的規(guī)定;
  ——應急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7.1~4.5.7.4及4.5.7.6的規(guī)定;
  ——撤離艙口應符合CB 13094—2007中4.5.8的規(guī)定;
  ——伸縮式踏步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9的規(guī)定;
  ——標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10的規(guī)定。
4.5 其他裝置
  下列裝置應分別符合如下要求:
  ——踏步應符合13094—2007中4.6.7的規(guī)定;
  ——駕駛員與車組人員艙的聯(lián)絡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9的規(guī)定;
  ——冷熱飲機和烹調設備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10的規(guī)定;
  ——內艙門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11的規(guī)定;
  ——車內照明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7的規(guī)定;
  ——乘客門扶手和把手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0.1和4.10.3的規(guī)定;
  ——乘員保護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2的規(guī)定;
  ——地板上的活動蓋板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3的規(guī)定;
  ——視覺娛樂裝置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4的規(guī)定。
4.6 測量狀態(tài)
  臥鋪客車測量時的車輛狀態(tài)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2的規(guī)定,并在臥墊未被壓陷的狀態(tài)下測量。
(值班編輯:許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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