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商標案余波未了,又一個知名企業(yè)兼具商標和字號的糾紛不期而至。
記者了解到,濰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將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對方侵犯了其字號及商標權;然而,濰柴工貿卻以同樣的理由向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提起反訴,讓這個圍繞在“濰柴;身上的字號及商標糾紛變得撲朔迷離。
兩家“濰柴;企業(yè)互成被告,到底誰動了誰的“濰柴;字號和商標?
互成被告
記者了解到,發(fā)生糾紛的原被告雙方從未有過股權關系,一方是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另一方則是民營企業(yè)。
原告(反訴被告)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訴稱,“2009年4月,原告發(fā)現第一被告濰城區(qū)南關鴻運重型汽車維修站銷售帶有‘濰柴’商標的汽車配件,該配件是維修站從第三被告濟南許氏重型汽車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購進的,由第二被告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簡稱濰柴工貿)生產。
原告認為,第二被告濰柴工貿所生產銷售的活塞、缸套、濾芯等產品侵犯了其字號和商標權,第一、三被告銷售其侵權產品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第一、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判令第二被告濰柴工貿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業(yè)名稱權和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再使用“濰柴;字號,并判決撤銷其在商品分類表第4類和第12類的注冊商標。
被訴之后,濰柴工貿也不甘示弱,隨后向審理本案的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
濰柴工貿的反訴狀稱,“反訴人的企業(yè)字號和商標是經合法登記和注冊取得的,并且字號和商標均早于原告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被反訴人(本案原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濰柴’漢字和擅自使在其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容易使人誤認和混淆的商標,已經對反訴人構成侵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字號屬誰
原告代理律師張方德告訴記者,“‘濰柴’字號一直為原告所有,且該字號在國內外均享有極高聲譽,是組成兩原告企業(yè)名稱的核心要素,也是原告與其他企業(yè)予以區(qū)別的顯著特征,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濰柴集團的前身是濰坊柴油機廠,迄今已有60余年的發(fā)展歷史,目前已成為國內最大的內燃機及汽車零部件生產商、供應商。
2006年6月,‘WEICHAI’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因此,‘濰柴’字號的公眾認知度和美譽度是非常高的,被告非法注冊和使用,侵犯了知名企業(yè)的名稱權。張方德說。
張方德認為,被告濰柴工貿明知“濰柴;是原告的字號去申請注冊登記,屬惡意搶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明顯的傍品牌意圖。
濰柴工貿董事長許玉峰接受記者采訪時則大呼冤枉,認為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是在惡人先告狀。
許玉峰告訴記者,“我們的字號是經合法登記注冊取得的,有權在登記、注冊的范圍內合法使用。并且,目前已合法使用超過7年,使用過程中從未被依法提出過異議。;許玉峰認為,“濰坊柴油機廠;的企業(yè)名稱與“濰柴;字號有本質的區(qū)別。根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相關條文,企業(yè)名稱只能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簡化名稱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而事實上“濰柴;從來都沒有成為“濰坊柴油機廠;合法登記的簡稱。
“即使在習慣上‘濰柴’也不能必然理解成‘濰坊柴油機廠’,當時的濰坊柴油機廠也并沒有什么影響,也未將‘濰柴’作為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的情況下,禁止別人使用‘濰柴’是沒有道理的。許玉峰說。
商標對決
據了解,濰柴工貿所持有的第1677821號“濰柴;漢字及拼音組合商標于2001年12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定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12類注冊,獲準汽車、機動車前后橋、陸地車輛變速箱等產品上使用。
此后,濰柴工貿繼續(xù)申請的第3246065號濰柴漢字商標和第3284573號濰柴漢字及拼音組合商標于2003年分別被被國家商標局核定在第4類和第12類商品上獲得初審公告。但由于原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現正在復審中。上述幾項商標內容,正是雙方爭議的核心。
據了解,原告濰柴動力所有的第1705556號“同心圓;圖形及“WEICHAI;拼音組合商標,于2002年1月28日獲準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7類注冊,使用范圍是非陸地車輛的發(fā)動機及配件等。時間比被告晚了近兩個月。
張方德說,“盡管被告注冊的商標要早于原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指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相沖突,被告以侵犯原告的在先使用名稱權惡意注冊商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張方德認為,被告在注冊登記公司時先是侵犯了其名稱權,又以侵權的企業(yè)名稱再去注冊商標。此后,申請注冊的兩個商標則是針對原告的知名品牌而搶注,因此其注冊的商標無論從哪個方面講都是惡意的侵權商標。
許玉峰則說,其所擁有的商標均是從國家商標局注冊的,并且注冊時間早于原告。這些年來,濰柴動力雖然注冊的類別為船用發(fā)動機,但實際上大量銷售的產品卻是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嚴重侵犯了濰柴工貿的商標權益,并且涉及侵權產品價值巨大。
記者了解到,該案原定于2009年12月22日開庭,后由于有關訴訟代理人指出濰城區(qū)南關汽修站不是企業(yè)法人,訴訟主體不適格,后法院決定延期開庭審理。對于此事的進展,我們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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