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時間參加實際道路訓練就和教練說說情,客車沒坐滿中途再拉幾個人,今后,這些行為在云南將可能被明令禁止,一經發(fā)現將受處罰。日前,云南省電子政務門戶網站公布了《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道路訓練里程不夠不發(fā)駕照
根據《條例(草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進行不少于32個學時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并達到以下實際道路駕駛培訓里程:參加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培訓的學員,人均實際道路訓練里程不得少于1200公里;參加小型汽車培訓的學員,不得少于1800公里;參加城市公共汽車培訓的學員,不得少于2000公里。對實際道路駕駛訓練里程達不到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審核培訓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考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按規(guī)定填寫駕駛培訓記錄或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結業(yè)證的,教練車不按規(guī)定安裝培訓學時里程記錄儀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途中甩客最少罰1000元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班車客運作出了規(guī)定,以保障旅客的權利。如省際、市際班車客運中途不再設立?空军c,省際客運班車確需在途經省進入?空军c上下旅客的,應當征得途經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同意。同時,明確客運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不得在城市內站外攬客,不得在運行中擅自變更車輛或者將旅客交他人承運,如果降低車輛類型等級,應當向旅客退還相應票款。
客運經營者及從業(yè)人員有坑騙旅客、非法拒載、站外攬客、途中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堵站罷運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同樣,如果客運經營者降低車輛類型等級未向旅客退還相應票款,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攬客,以及班車客運經營者擅自停止班車運輸或者擅自改變許可內容都將受到同等處罰。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日運行里程超過600公里的,在其他公路上運行超過400公里的,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倒賣客運線路經營權重罰
“發(fā)生較大交通責任事故,營運駕駛員和教練員負主要責任以上的,由原發(fā)證機構吊銷其從業(yè)資格證或者教練員證,3年內不得從事營運和教學活動。”《條例(草案)》第十章指出,發(fā)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營運駕駛員和教練員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終身不得從事營運和教學活動。
客運經營者內部從業(yè)人員以轉讓客運車輛或者轉讓客運班線承包合同為名,私下倒賣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收繳客運經營者該車輛的有關客運經營證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將吊銷客運經營者該車輛的經營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