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2.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yǎng)護資金,具體實
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yǎng)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yǎng)護和改建!
3.刪去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國務院在制定將公路和車輛收費改為征稅的實施辦法時,應當取消各種不
合理收費,確定合理的征稅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農民負擔;同時防止
增加車輛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單位的負擔。

